常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除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在常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常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記分管理以日常監督管理和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展開。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記分周期完結后,所記分數清零。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代理機構進行記分管理。市財政局每季度對記分情況進行匯總,并將記分情況納入代理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除對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一并予以處罰,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二章 記分項目及分值
第七條 依據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情形及性質,記分分值分為20分、10分、5分、3分四種。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上不封頂。
第八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0分:
(一)代理機構不能持續響應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中第十一條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江蘇省政府采購培訓證書》情況的;
(二)與交易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采購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四)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五)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六)采購文件、采購程序等存在較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投訴和舉報的,經查實,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但拒不配合處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在代理過程中接受商業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在監管部門對交易活動開展的調查處理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絕配合的,對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
(九)違反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擅自終止招投標活動的;
(十一)違反規定隱匿、銷毀、偽造、變造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和圖像影音資料的。
第九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0分:
(一)擅自代理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開展的采購項目;
(二)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相關信息的;
(三)在組織開標、評審過程中,存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說明的;
(四)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做處理的;
(五)在綜合評分法中,將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七)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同行,或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的;
(八)不按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退付保證金的;
(九)采購文件、采購程序等存在較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投訴和舉報的,經查實,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但能積極配合處理,消除不良影響的;
(十)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或者有制度但未執行的。
第十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5分:
(一)采購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編制粗糙、自相矛盾、存在歧義,多數專家不理解需退回重編的;
(二)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采購文件中,出現指定貨物品牌或指向特定產品技術規格的;
(三)開標前有關工作準備不充分或者開標現場組織混亂,影響正常評審活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未從江蘇省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專家的;
(五)在評標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通訊工具管理措施,使得評標活動受到外界干擾;
(六)未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在組織評審過程中,干擾評審專家審閱材料,或催促評審專家結束評審的;
(七)現場評審記錄和錄像錄音不完整、不準確;
(八)未按規定程序宣布中標結果的,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中標公示或中標通知書的;
(九)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投訴和舉報的,經查實,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的。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指派沒有政府采購培訓證書的人員單獨執行政府采購活動、單獨主持開評標現場工作的;
(二)采購文件發售、澄清、修改、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者調整開標日期未按規定時間執行的;
(三)在政府采購文件中,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如扶持中小企業、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等);
(四)未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的;
(五)未對評標委員會的評分分值進行核對,出現錯誤的;
(六)未對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進行見證的;
(七)評審工作完成后,未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或向評審專家以外人員支付評審費的。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同類性質的記分分值,按行為的輕重酌情記分。
第三章 執行及整改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辦法,對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記分,做到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全覆蓋。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記分時,應當開具記分通知書并送達相關代理機構。轄市(區)財政部門開具記分通知書后應當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代理機構收到記分通知書后,填寫回執單,并在5個工作日內寄送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對記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記分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說明。財政部門在收到書面異議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撤銷記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異議人原因。
第十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記分累計滿20分,市財政部門將開具整改通知書送達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收到通知書后,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計劃,并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記分累計滿30分,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暫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購業務,已經開展的政府采購業務可以繼續開展直至完成。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的整改內容包括:重新修改或完善機構內控制度、規范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實務操作等內容。整改結束后,市財政部門將組織驗收小組,對整改的代理機構進行驗收。被暫停接受新業務的代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才能接受新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期間、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
2.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回執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整改通知書
附1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
常財購記字〔201X〕第XX號
:
你公司在 項目(采購編號為: )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常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第 款的規定: ,記 分。
如對記分有異議,請在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說明送達本局。
特此通知。
常州市、轄市(區)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回執
常州市、轄市(區)財政局:
收到常財購記字〔201X〕第XX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記 分。
簽收人:
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整改通知書
常財購整字〔201X〕第XX號
:
你公司在 年度記分考核中,記分分值已經滿 分。
根據《常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規定,通知你公司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應當在收到此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計劃報送我局。
特此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