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各轄市(區)財政局:
為解決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儀器和實驗設備采購問題,提高采購效率,促進我市產業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和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6〕107號)文件精神,現將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二、在常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
三、在常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按《常州市財政局關于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常財購〔2015〕6號)的規定執行。
四、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在常高校、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五、在常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常州市財政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