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7〕39號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加強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江蘇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以及在江蘇省內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法定監管部門。
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專家選聘、解聘的初審,并履行信息維護、學習培訓、考核評價、信用記錄、處理處罰等監管職責。
省財政廳負責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實行動態管理,并對各市、縣評審專家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五條 評審專家信息是評審專家庫的基礎數據和專家個人隱私,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評審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按照統一規則、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依法建設全省統一的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系統,實行省、市、縣三級隨機抽取、語音通知全覆蓋。
第七條 全省評審專家實行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各市、縣統一使用省財政廳開發的專家管理系統,不再單獨開發建設。
第八條 專家管理系統包括專家管理、抽取管理、項目管理、報表查詢等功能模塊,評審專家的申請注冊、選聘解聘、管理維護等實行網上在線操作。
第九條 專家管理系統通過隨機抽取、語音通知等方式確定評審專家名單,并向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發送確認短信。
第十條 專家管理系統設有評價功能,由評審專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登錄進行信用評價。評價記錄將作為評審專家考核管理、采購人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聘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評審專家數量、專業分布和抽取情況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評審專家。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合財政部門積極宣傳發動,動員本系統、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員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充實評審專家資源。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熟悉計算機操作。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專家選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采取發布公告、文件通知等形式,征集評審專家,明確征集范圍、征集專業、審核程序等。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專家管理系統在線注冊登錄,提交相關信息。市、縣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采取在線審核或者現場審核等方式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人基本信息、專業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并將初審結果在線提交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對初審結果審核通過后,將申請人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由市、縣財政部門發放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聘書,聘期三年。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評審專家開展政府采購業務上崗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十五條 聘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評審專家可以提出續聘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初審、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續聘。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所學專業或所從事專業、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回避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專家管理系統辦理變更。專業技術職稱等評審專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證明材料現場審核。
評審專家因故六個月以上不能參加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登錄專家管理系統辦理請假,暫停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登錄專家管理系統,從省財政廳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1:3比例隨機抽取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選聘入庫后抽取使用。
第二十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或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二十一條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專家管理系統上傳主管預算單位意見及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說明,并錄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信息。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在專家管理系統錄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信息。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抽取、評價評審專家和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和審批流程,加強內部管理。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相關材料應當歸入采購項目檔案備查。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抽取和評價評審專家的內部管理機制,明確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規范評審專家抽取使用操作。
第二十三條 除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專家管理系統將隨機抽取出的評審專家名單保密。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小時,評審專家名單予以解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保持通訊設備暢通,注意接聽、接收語音電話和短信通知,并及時回復確認,以免影響專家管理系統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專業能力不能勝任評審的,應當主動要求退出此次評審活動。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非招標采購方式的規定要求。
第二十九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專家管理系統中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并在專家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回避。
(二)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
(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1. 按時參加評審工作,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2. 在評審過程中,主動將通訊設備交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集中保管,不得擅自與外界聯系。確需聯系的,要有工作人員陪同。
3. 不得擾亂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秩序,不得干預或影響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
4. 不得征詢或接受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以澄清、說明和補充為由要求供應商表達與采購文件實質性內容不同的意見,不得私下達成一致意見,協商評分。
5. 不得無故拒絕對評審意見簽字確認,不得超標準索要評審費。
6. 不得在評審活動中記錄、復制或帶走資料。
7. 不得接受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加可能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社會活動。
(四)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五)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六)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七)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八)積極參加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承擔在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包括往返途中和評審現場)因自身健康原因引發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六章 評審費發放
第三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費;非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費,不得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支付。
第三十五條 省級評審費標準按省財政廳規定執行。各市、縣可參照省級標準,結合實際制定當地標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邀請異地專家參加評審的,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增加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評審費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費。
第七章 評審專家的評價與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江蘇政府采購網”或各設區市分網,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公告評審專家名單時,不得公告評審專家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 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評審專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登錄專家管理系統,就工作紀律、專業能力、政府采購業務、職業道德等互相評價。
評審專家可以在專家管理系統中查詢本人評價記錄,并就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評審專家評價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省財政廳可以根據評審專家評價記錄、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動態調整評審專家抽取優先級。
第四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較差的評審專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核實情況,并采取約談、書面糾正等形式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為及出具的意見,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行為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處理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將評審專家的相關處理處罰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按有關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受理涉及評審專家的舉報、質疑、投訴后,可以視情形暫停相關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經調查未發現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恢復其正常抽取。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暫停其評審專家抽取權限,采取約談、書面糾正等形式督促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專家管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評價結果等納入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采購代理機構檢查和政府采購工作考核。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考核評價、培訓記錄、信用信息等結果,加強評審專家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評審項目,應當從省財政廳建設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省財政廳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實現評審專家庫與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數據推送和資源共享。
第五十條 對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各市、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8日起施行。省財政廳《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蘇財規〔20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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